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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一般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邮件账号、网络账号、金融管理账号、社交账号、网络游戏、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网络店铺、网络电子信息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以委任性规则将虚拟财产的界定、性质、保障等交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同时,随着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的扩张,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互联网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虚拟财产种类日益繁多,虚拟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展,所以,司法领域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认定、权利定性、救济方式还处于探索之中。
在继承法领域,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前提是虚拟财产需具备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对于哪些属于个人的虚拟财产,尚未形成共识,也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如淘宝网规定,店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法律文书裁定且淘宝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继承。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或明确,有关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将越来越广泛,其中可以作为继承客体的财产将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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