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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酌给,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分得遗产的制度,是《民法典》规定的继承方式之外的独立的处理遗产的方式。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见,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的请求权基础源自扶养之事实,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酌给遗产,主要反映了死后扶养的思想基础;对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酌给遗产,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继承开始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请求适当分得遗产的,应当与法定继承同时适用。酌情分得遗产权规定在《民法典》“法定继承”一章,因此,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了其全部遗产,没有为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保留遗产份额,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遗产酌给制度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
遗产酌给还适用于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场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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