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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从事低空飞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
从事低空飞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相关数据。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从事低空飞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布的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对低空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及其周边飞行时实施分级管控,采取预警、警告、限制飞行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低空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破坏低空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
第五十四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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