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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定性
未经许可假冒注册商标,构成《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额超5万元或违法所得超3万元即应立案!
二、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数据:网店销售记录、交易快照、客服聊天记录
✓资金流水:被告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收款明细
✓物流凭证:快递单号、物流系统记录、签收证明
✓书面证据:被告人记账本、供货单、库存清单
✓言词证据:同案犯供述、消费者证言、商标权利人陈述
三、抗辩要点审查
❌“刷单抗辩”无效情形:
▶仅有口头辩解而无支付退款凭证
▶无法提供虚假交易对象的联系方式
▶刷单数据与正常交易未显著区分
四、量刑标准
情节类型非法经营额刑责幅度
基本犯5万元以上3年以下有期/拘役+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25万元以上3-7年有期+罚金
五、典型案例
某网店销售假冒“某品牌”化妆品,辩称30%交易为刷单,但:
▲银行流水显示全款到账
▲物流记录对应全部订单
▲消费者证言确认收货
→法院全额认定销售金额,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六、维权指引
✅商标权利人应固定证据:
通过公证购买获取假冒商品
调取侵权网店经营数据(平台配合)
比对正品与假冒商品的防伪差异
七、法条依据
《刑法》第213-215条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要提示
刷单需自证:主张交易不真实必须提供完整证据链
电子数据优先:网络售假案中,平台后台数据证明力最强
共同犯罪认定:明知假冒仍提供包装、物流服务的可构成共犯
(附)法官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认定,
重在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被告人无法证实的辩解不能动摇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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