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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物业存在过错:表现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维修小区内损坏的公共设施、未清理公共区域的障碍物、未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这些均属于物业的过错行为。
产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包括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例如,业主在小区内行走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属于人身损害;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被刮蹭,属于财产损害。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业主或使用人所受的损害是由物业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如因物业未及时修复小区内破损的路面,导致业主摔倒受伤,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小区监控损坏,车辆被刮蹭后无法查明肇事者,物业未履行监控维护义务与业主无法追偿损失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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