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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权依法丧失后是否可以恢复,将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针对不同的继承权丧失事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违法事由社会危害性和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两个角度合理界定了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适用范围,所以,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继承权可再恢复。其中“一定的条件”一般是指被继承人的宽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因第1款第3至第5项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如果确有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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