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相对丧失的事由

2025-12-16 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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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继承权可再恢复。其中“一定的条件”一般是指被继承人的宽恕。根据《民法典》本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因第1款第3至第5项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如果确有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权相对丧失的事由包括:

  (1)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限于民事权利,如果继承人有所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也有利于鼓励实施了不法行为的继承人主动改过,促进家庭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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