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钱款用于公务或公益,就能洗白?法院:照判不误!

2025-12-16 14: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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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黄某于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担任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李某等人在村道路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和给予关照,共计收受财物13.5万元。黄某在收取前述款项后,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支出8万元用于支持某村农业发展,于同年12月20日和2015年11月22日先后资助某村村民疾病治疗费共计3万元。案发后黄某退赃13.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黄某有自首情节、收受的赃款用于了社会公益、退清了全部赃款,故以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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