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2025-12-17 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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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继承人丧失的是其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次,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采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失去了权源基础。而且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仍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了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由于《民法典》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女)、甥(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的精神,兄弟姐妹之间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

  最后,继承权的丧失不影响代位继承人依法申请酌分遗产,法律也不禁止被继承人以遗嘱分给其一定遗产。

  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其理由在于,代位继承人符合酌分遗产条件的,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参加遗产分配,不受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影响;被继承人以遗嘱分给代位继承人一定遗产,属于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范畴,法律应予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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