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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此类诉讼通常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
该案由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司的股东(包括继受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债务清偿偿债能力,进而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辖法院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当然包括公司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应当在公司所在第人民法院来诉讼,因此,公司所在地是该类案件管辖法院的首选。其次,被告所在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
三、诉讼请求
根据股东取得股权的方式,股东主要可以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原始股东的的主要责任是未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原始股东,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继受股东的主要责任是对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继受股东,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受股东)对被告(原始股东)的应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继受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限制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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