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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网约车司机刘某将车辆临时停放至小区门口处,当晚大风将路边大树刮倒后压在刘某的车辆上,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园林局通过其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费1万余元全额赔付完毕。然而,刘某认为其车辆属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接单造成停运损失约3千元,遂向园林局主张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树木虽因大风天气被刮倒,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天气系极端恶劣天气,园林局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未划定停车位的道路一侧,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园林局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园林局对案涉损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鉴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已由园林局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全额理赔,该费用显著高于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可以认定园林局已承担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对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不再予以支持。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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