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基本案情:2022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子小亮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4000元。2025年2月,张先生以李女士未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案件执行。李女士主张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小亮正值暑假,所以经过与张先生协商,把小亮接到自己身边过暑假。李女士认为,抚养费本质上是为保障孩子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在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小亮暑假期间与自己一起生活,所以在此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不应当重复支付。张先生认为,抚养费的支付应该严格按照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李女士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李女士负有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双方未就抚养费支付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另行达成合法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李女士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减免支付。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按期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目的是为了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状态和成长环境。抚养费的支付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不因一方当事人短期实际抚养子女的行为而当然消灭。即使在假期期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一方在此期间为孩子支出了一些生活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成为其免除支付该期间抚养费的理由。针对李女士提出的实际抚养期间(暑期)费用负担问题。法院指出,李女士如对2024年7月至9月其实际抚养小亮期间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存在异议,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从而对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分担比例等进行审查和认定,而非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要求免除相关期间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履行。最终,法院认为李女士所提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