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贷款”再转借,可行吗?

2025-12-17 1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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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佟某因资金困难向好友钱某求助,请求钱某帮忙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贷款转给自己,并承诺出具借条,支付给钱某一些利息。钱某同意后,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6万元。银行放款后,钱某将16万元全数转至佟某账户。随后,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载明其以钱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约定每月还款金额及利息、逾期还款责任等内容。

  起初,佟某按约向钱某转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没过几个月,佟某的还款态度逐渐消极,从按时转账变成需要钱某多次催促才勉强还款。最后,佟某拒绝还款。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钱某只得自行垫付资金偿还银行每月贷款,后因还款压力增大,遂通过其他小贷平台“拆东墙补西墙”以维持还款。钱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本金、银行利息以及约定利息。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钱某的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随后转贷给佟某,该行为实质是给不具备金融信贷资质的当事人提供信用“过桥”,规避金融监管,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信贷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案涉借条应认定为无效。佟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案涉款项应退还钱某。钱某向银行实际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系其因转贷行为实际负担的债务,扣除佟某已还款项后,佟某还需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

  关于钱某主张的月利率0.17%的利息。案涉借条因转贷行为无效,且钱某配合佟某套取银行贷款存在过错,其对自身资金占用损失负有责任,故对该项利息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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