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路边树木砸坏网约车,损失谁来承担?

2025-12-18 0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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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网约车司机刘某将车辆临时停放至小区门口处,当晚大风将路边大树刮倒后压在刘某的车辆上,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园林局通过其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费1万余元全额赔付完毕。然而,刘某认为其车辆属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接单造成停运损失约3千元,遂向园林局主张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树木虽因大风天气被刮倒,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天气系极端恶劣天气,园林局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未划定停车位的道路一侧,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园林局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园林局对案涉损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鉴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已由园林局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全额理赔,该费用显著高于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可以认定园林局已承担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对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不再予以支持。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园林局作为公共树木的管理人,其身份不同于一般侵权人。其管理行为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投保公众责任险旨在分散社会公共风险、保障公共利益,而非单纯为自身免责。本案中,园林局已通过保险赔付了车辆维修费,且金额显著高于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其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若在此情况下仍要求公共管理机构以财政资金进行赔偿,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消耗,不符合风险分担与社会公平原则。法官在此提醒,对树木管理人而言,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内树木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尤其是在风雨季节前做好隐患排查,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车位或允许临时停放区域,避免因违规停放引发事故或扩大损失。法治社会,权责相伴。公共机构应勤勉履职防患于未然,市民也应规范行为对自己负责。唯有各方守界尽责,方能共筑安全、有序、公平的社会环境。

1.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一般条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异常天气,需举证)。 4.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如网约车违法停放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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