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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被继承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遗弃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老、幼、病、残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但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遗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被继承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即依法丧失继承权。
二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被继承人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情节严重”的认定属于综合性判断,《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6条给出了考量因素,法官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并不要求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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