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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定继承方面,在继承人范围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不因男女而有差别;在继承份额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能以性别不同作为划分遗产多少的依据。
遗嘱继承方面,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无论男女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继承人也不会因性别有异而权利不同,男女均平等地作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代位继承既可以适用于男性,也可以适用于女性。
在转继承中,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男女性别上亦无差别。
最后,夫妻双方继承权平等,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继承权。夫妻彼此是对方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同理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双方约定以外,如发生继承时,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被继承人一份的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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