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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以下是对其的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条文理解
核心内容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违约责任的兜底性条款,为各类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基本依据。
违约行为的界定
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如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履行不能(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如标的物灭失、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等)。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涵盖迟延履行(未在约定时间履行)、瑕疵履行(履行的质量、数量、方式等不符合约定)、加害给付(履行行为对对方造成额外损害)等情形。
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具有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财产责任性体现在责任承担方式多涉及财产变动(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补偿性旨在填补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惩罚性则通过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赔偿等方式体现,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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