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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令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报批义务人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其中损害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有观点认为,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判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法理上也说不通。我们认为,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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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7日

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需审判合同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后果
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为加重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民法典》采违约责任说。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该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了报批义务,但有关部门未批准的,此时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合同因嗣后履行不能而解除。至于报批义务人应否承担责任,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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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7日

需审判合同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后果
如何对报批义务人进行救济
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如以金融机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受让方支付一定价款作为转让方办理报批手续的条件,而受让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转让人能否直接请求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我们认为,该约定作为与报批义务相关的约定,应当独立生效。然而,受让方支付价款虽然是转让方履行报批义务的约定条件,但整个合同毕竟尚未生效,当事人自然不能基于有效合同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而且支付价款本身也是受让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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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7日

如何对报批义务人进行救济
前夫离婚后借款,前妻为何仍要共同偿还?
原告李某长期为被告王某、张某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2015年,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期和利率。同日,原告向王某账户汇款。借款期间,王某的前妻张某连续三年分三次向原告支付现金利息,两年后又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利息。2022年,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借款及利息支付情况予以确认。后因催要未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经查,王某与张某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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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6日

前夫离婚后借款,前妻为何仍要共同偿还?
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
在该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采取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的观点,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用可撤销或者直接宣告无效制度否定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前者可能存在前述的“效力僵局”问题,后者则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解除合同,兼具摆脱合同实质效力与形式拘束力的双重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在批准生效合同中,以金融机构的股权转让合同为例,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转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则是转让股权。而批准既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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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6日

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
关于合同生效报批义务的释明
未生效合同既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有效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尤其是一审法院要做好相关的释明工作。具体来说,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能会受制于“一事不再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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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6日

关于合同生效报批义务的释明
如何解决约定的报批义务人与实际报批义务人不一致的问题
以外资股权转让为例,转让人的主给付义务是转让股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请求其完成报批手续。但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股权变更的报批人是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其股东。这就存在法律关系上的错位:受让人向转让人请求其完成报批手续,而转让人又只能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去报批,受让人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此时该如何实现报批义务?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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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6日

如何解决约定的报批义务人与实际报批义务人不一致的问题
装修没签合同,花了钱却被糊弄?教你把预付款要回来
装修这件事,很多人图省事,或是碍于熟人情面,连个书面合同都没签,就把预付款打给了施工队。结果对方干出来的活儿既不规范,工期也一拖再拖,想退钱却被一句“没合同你奈我何”噎住。不少人只能自认倒霉,但事实是——哪怕没签合同,这笔钱也未必就要不回来。一、没签合同,真的就维权无门吗?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白纸黑字的合同才叫证据,口头约定不算数”。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不止书面一种,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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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装修没签合同,花了钱却被糊弄?教你把预付款要回来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除了请求履行报批义务外,还可以直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有观点认为,未生效合同作为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应当根据可撤销的有关规定否定其效力,不宜越过合同效力判断阶段直接解除合同。我们认为,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未生效合同尽管不具有实质效力,但对双方均具有形式约束力,如果认为经过一定期限后当事人就不能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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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合同生效报批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报批义务需要义务人有所作为,而义务人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涉及行为自由问题,不具有可执行性,因而不能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混淆了人身自由与行为自由,是错误的。现代法治尊重个人人格,因此不能以人格为执行标的,即不能通过侵害债务人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健康权)、贬损精神性人格权或剥夺人身自由(人格权层面的自由权)的方式来迫使其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将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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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关于合同生效报批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
关于合同生效报批义务的性质
报批行为作为促成合同生效(或确定合同效力)的一项重要义务,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具有私法上的意义。而批准行为作为应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由行政相对人的报批行为与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两部分构成,因此报批又具有公法上的意义。从实践看,当事人不去报批一般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这点不同于行政许可。一方面,行政许可以法律“一般禁止”或“限制”某一行为为前提,表现为对此种禁止或限制的解除。由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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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关于合同生效报批义务的性质
关于批准生效合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批准才影响合同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出现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金融商事领域。如《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法》第84条规定,变更出资额占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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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关于批准生效合同的适用范围
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的必要性
之所以规定整个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当事人间有关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是因为实践中因审批而导致的合同纠纷,症结往往在于当事人不去报批,而不是行政机关不批准。当事人不报批,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一方不能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无需履行报批义务,则其往往会视情况决定是否报批:报批对自己有利的,就去报批;反之,就不去报批。其结果是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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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4日

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的必要性
未生效不同于无效
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将其等同于无效。为此,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其一,从违反的规范类型看,合同无效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善良风俗。未生效合同违反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审批的规定,此种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二,从法律依据看,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本质是意思表示超越了国家管制的界限。认定合同未生效的依据则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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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4日

未生效不同于无效
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学理认为,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形式拘束力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实质效力则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而实质效力则源于合同的生效。我国《民法典》第465条就是关于形式拘束力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或者有效成立,或者无效不成立,区别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并无太多实益。但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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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4日

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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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3日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
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是,出于维护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行政管理需要,法律规定部分合同的生效,除了具备合同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需满足特殊要件的要求才能产生效力。《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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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3日

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
关于试用期你应该知道以下几点
刚入职就被“试用”,工资打折扣、合同拖着不签、莫名被辞退……试用期里的这些坑,你是不是也踩过?看似简单的“试用”二字,背后藏着不少法律门道。今天这篇文章,就来给大家扒一扒试用期那些必须知道的事儿,从合同签订到工资标准,从解除合同到权益维护,让你明明白白上班,安安稳稳维权。01试用期必须签订合同02试用期的期限03试用期的工资0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Ⅰ、试用期必须签订合同对于企业来说试用期如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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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2日

关于试用期你应该知道以下几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既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时即告达成,也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或特定的事件发生方可达成。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加以约定。《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来对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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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2日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生效需要符合特定形式的要求
随着17世纪以来自然法学派的发展,法律后果产生于形式化的行为这一观念逐渐被淡化,契约自由原则下的形式自由取得了真正的胜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合同的生效不再具有形式上的要求。基于保护第三人,维持交易秩序的考虑,法律对部分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若该形式上的要求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其违反会导致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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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2日

合同生效需要符合特定形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