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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租约中途换房东,新房东要求腾房并支付30万占用费?
2017年,B公司向某金融公司借款,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B公司未能按期还款。2019年5月,金融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该债权,法院依法变更诉讼主体,并判决A公司有权对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2022年5月,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明确载明抵押的情况下,B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十年期租赁合同。随后,李某将房产转租给某咨询公司实际使用。由于案涉房产经拍卖流拍,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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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1日

十年租约中途换房东,新房东要求腾房并支付30万占用费?
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求承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实际上是要求承诺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受要约人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所谓明示方式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达意思的方法表达其接受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例如,甲电话告知乙愿意购买其生产的一批机床。明示方式承诺的核心在于直接表达。所谓直接是指依据社会一般大众的认识,都能够充分地理解其内心的意思。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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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1日

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方式的选择
承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具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实际就是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的形式。表示行为是成立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自主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的行为。未表现内在意思或者无法为外界客观识别理解的行为均不属于表示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预想的意思表示。成立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外部行为,该表示行为可以基于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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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1日

承诺方式的选择
承诺的方式
所谓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告知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方式可以采用通知或者行为方式,以通知方式为原则,以行为方式为例外。承诺方式应当符合意思表示制度中关于表示行为的规定。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具体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至关重要。承诺是一种特定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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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1日

承诺的方式
特殊的要约承诺形式
司法实践中,除典型的要约、承诺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要约承诺形式,如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或者意思实现等。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例如买方向卖方发出欲以某条件购买某一数量、种类货物的要约,而卖方恰巧也同时向买方发出欲以某条件销售某一数量、种类货物的要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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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0日

特殊的要约承诺形式
正确判断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确立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内在意思,并且最终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种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承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向要约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正确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难点。交易实践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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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0日

正确判断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要约中已经设定承诺期限的,或者要约人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没有设定承诺期限,要约人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即使符合承诺的其他要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也不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不能产生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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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0日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明知车辆无法挂牌,购买后反悔,法院如何判决?
2025年12月2日,王某在某车辆销售中心处购买一辆电动四轮车,车辆价值为15000元,王某当即支付10000元,双方约定余款5000元待后续支付。王某解锁车辆后,销售中心将车辆运送至王某住处。一个月后,王某以案涉车辆不能挂牌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双方协商无果。销售中心就双方纠纷报警处理,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王某认可销售中心明确告知案涉车辆不能挂牌。2025年12月10日,王某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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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明知车辆无法挂牌,购买后反悔,法院如何判决?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应当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即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如果承诺变更了要约内容,无论是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还是改变,都不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反而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合同不能成立,原要约失效。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该承诺虽然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但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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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表达了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故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代理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与向要约人承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的,则该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产生不了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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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原因如下:首先,要约和承诺均存在相对人,由于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完全同意或接受要约内容的答复,方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这是由要约的拘束力所决定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如果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出承诺则否定了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其次,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需要受到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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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重疾险“双重标准”困局:当医学诊断不敌合同释义,理赔正义何在
重疾险“双重标准”困局:当医学诊断不敌合同释义,理赔正义何在?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张献辉律师引言:确诊即赔的承诺,为何沦为一纸空文?“确诊重疾,即可理赔”——这是重疾险产品最核心的销售承诺,也是无数投保人在风险来临时最后的心理防线。然而,现实却屡屡上演荒诞一幕:当患者手持三甲医院权威诊断书,满怀希望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释义”为由,冰冷拒赔。问题的核心,在于部分保险公司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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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8日

重疾险“双重标准”困局:当医学诊断不敌合同释义,理赔正义何在
承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18世纪德国学者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中创设的法律术语。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将企图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出来。因此,意思表示包括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外在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言语、书面、电子数据等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等默示的方式作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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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8日

承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性质上来说,承诺与要约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工具。承诺的表意人即受要约人具有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意图。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作出,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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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8日

	承诺
要约失效的后果
对于要约的效力,学界一般讨论两种情况。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就取得了通过作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承诺资格)。学说将此称为要约对于要约人具有“实质拘束力”。二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例外情形下则不得撤销要约(《民法典》第476条),学说将要约人能否任意撤销要约的问题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问题,用于指称要约在例外情况下不得撤销的“形式拘束力”,实为一种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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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8日

	要约失效的后果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民法典》第48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上述所列举的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要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时,不能视为是对原要约的承诺,而只能认为受要约人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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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7日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可以作出承诺的期限。按照《民法典》第481条的规定,承诺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二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按照第481条第2款所确定的承诺期限。对于期限届满的计算,若期限采期间的方式,则适用《民法典》第200~204条的规定。关于“届满”,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的规定,包括本数。若要约以期日的方式确定了承诺期限,则于该日晚12时届满;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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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7日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被依法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反悔的,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人撤销要约后,要约失效。“要约被依法撤销”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为要约不具有《民法典》第476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形;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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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7日

要约被依法撤销
要约被拒绝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可见,国际准则对要约被拒绝导致合同失效有明确的规定。要约被拒绝是受要约人作出不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种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拒绝的意思表示需要为要约人受领,拒绝生效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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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6日

要约被拒绝
要约失效
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就取得了通过作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承诺资格)。不论是对于要约人而言,还是对于受要约人而言,都需要判断,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去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原《合同法》在规定要约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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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6日

要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