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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在实际应用中容易混淆,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鉴定目的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提供依据。
工伤伤残鉴定:通常指在工伤认定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果直接影响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
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侧重于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
工伤伤残鉴定:同样依据上述标准,但更聚焦于伤残等级的划分,如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适用场景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处理流程中的必要环节,需在工伤认定后进行,用于确定工伤职工能否继续工作及享受相应待遇。
工伤伤残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后续环节,用于明确伤残等级,进而计算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
工伤伤残鉴定:通常由同一机构完成,但需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
结果用途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用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金额的计算。
总结: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处理的基础环节,用于评估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工伤伤残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伤残等级,为具体赔偿提供依据。两者均需在工伤认定后进行,且结果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工伤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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