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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订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同时,在解释遗嘱时,应以立遗嘱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为准,即采意思主义(主观说),而非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所采取的表示主义(客观说)。
毕竟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财产,遗嘱不可能给相关人员造成诸如合同那样的信赖利益损失。
2.遗嘱是遗嘱人自己进行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设立,不能通过代理进行。因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所作的最终处分,是一项严肃的人身权利,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遗嘱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认识决定通过遗嘱处理哪些财产以及相关事项如何处理。
3.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死亡后,不可能再向其了解立遗嘱时的真实想法,因而对于遗嘱的内容出现解释上的争议时,往往要考虑社会伦理因素、民族心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并结合裁判者的经验。
同时,遗嘱虽然是遗嘱人生前所立,但要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即只有在遗嘱人死亡以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受领人才能取得其在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
4.遗嘱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各国和地区多明确规定,非依法定形式订立的遗嘱原则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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