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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实现设立遗嘱处分财产所必需。依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受遗赠人必须为遗嘱生效时生存的人,包括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
当然,遗嘱中,还可以明确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故不能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时,由哪些人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
这是因为,按照《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可能因法定原因丧失继承权;依《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取消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嘱中必须明确区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这种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嘱继承人有权参与被继承人其余遗产的继承。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只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时,对其余未作处理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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