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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需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要件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故意与之结婚。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客观要件:表现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或虽未夫妻相称,但在相对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的,也可认定为重婚。
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部队服役、有军籍的人,其配偶需是已领取结婚证的合法配偶。
客观要件: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是指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等;“结婚”包括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和未领证但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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