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无罪案例

2026-01-04 15: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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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行为人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故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20)冀02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3酒后在唐通公路玉田县路段停留。至当日凌晨2:30分左右被发现死于该路段中心线北侧,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3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此期间,共有五辆车由东向西从该路段经过,分别为:祖某驾驶的冀T×××××号货车,吴双驾驶的冀B×××××/冀B×××××号货车,刘某5驾驶的冀B×××××/冀B×××××号货车,孙某1驾驶的冀B×××××/冀B×××××号货车以及一辆未明型号货车。

  法院认为

  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吴双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2017)AQ鉴字第0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吴双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

  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吴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吴双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对于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现有证据达不到对申诉人吴双刑事定罪的标准,但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本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吴双为肇事司机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吴双仍应承担对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唐山市玉田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吴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认定吴双具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主观故意,故保险人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因吴双驾驶的冀B×××××/冀B×××××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应由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冀02刑终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吴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申诉人吴双无罪。

  三、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刘锶锘、刘某2、许某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435697.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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