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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4月8日,某养生美容馆的经营者王某向李某推销某系列品牌塑形内衣,宣称该内衣有暖宫、调理宫寒及打造S型身材的效果。在王某的多次推销下,李某对此深信不疑,当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王某转账500元作为购买某品牌内衣的定金,并确定购买该品牌内衣10件,共计消费33216元。李某拿到内衣穿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内衣就是普通内衣,并无任何王某宣称的塑形及暖宫效果。李某遂于2023年4月28日多次与王某协商申请退款退货,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退货,双方发生争议,李某为此将某养生美容馆的经营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消费者购买被告王某销售的塑身内衣,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李某购买案涉内衣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自身健康状况,但王某销售的塑身内衣并没有暖宫、调理宫寒及打造S型身材等功效,导致李某购买内衣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某主张解除与王某之间关于购买某系列内衣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王某作为销售者,蓄意虚构内衣有暖宫、调理宫寒及打造S型身材等功效,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足以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李某请求退货退款的诉请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王某将货款退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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