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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无罪辩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要件:客体要件:侵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若行为仅针对特定个体且未威胁公共安全,如家庭内部纠纷中的轻微肢体冲突,不构成该罪。客观要件:需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且情节恶劣或严重。例如,仅因口角推搡未造成伤害,或网络辱骂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均不满足“情节恶劣”标准。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需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行为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主观要件:需具备故意,即明知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仍决意实施。若因误解或过失引发冲突,如误伤他人,不构成该罪。
2、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或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主张无罪。例如,关键证据缺失、证人证言矛盾或鉴定意见存疑,均可能导致无罪判决。
3、情节显著轻微的无罪辩护。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例如,轻微肢体冲突未致伤,或网络辱骂未引发传播扩散,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4、特殊情形的无罪辩护。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表象,也可主张无罪。例如,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或行为人已受行政处罚且未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均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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