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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应该怎样强制执行
探望权强制执行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对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探望义务时,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法律程序。需明确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非未成年子女本身。对拒不执行探望权裁判的,法院可对协助义务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强制子女参与探望,因为子女的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强行带离子女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违背立法本意。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要求离异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为探望权强制执行提供了配套法律支撑。
二、对方阻挠探望,能否直接申请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探望权受阻本身不在法定情形之列,因为变更抚养权的核心是判断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而非单纯惩罚阻挠探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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