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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时,物业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若物业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定期巡查、安装并维护监控等,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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