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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有关口头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查遗嘱的效力,对于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处理相关遗产;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应的遗产。
第一、在处理口头遗嘱继承案件时,应先审查口头遗嘱是否存在。
对于口头遗嘱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交由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负担,如果主张的一方能够证明口头遗嘱存在,下一步才涉及审查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第二,对口头遗嘱是否存在应该从严审查。遗嘱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头遗嘱内容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故对口头遗嘱存在与否的证明标准也应高于其他遗嘱形式。
第三,在审查口头遗嘱的效力时,要注意查清遗嘱人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
如果没有危急情况的发生,口头遗嘱也就没有适用的余地,当事人不得以此遗嘱为依据来要求分得相应的遗产。
第四,要区别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
被继承人这种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关表述,在很多情况下也并不是想要订立相应的遗嘱,其作出这类意思表示可能是出于各种目的,比如可能是为了向有关子女示好,以期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便于养老,这种情形在被继承人是经济条件不富裕且体弱的老年人的情况下最为常见。
第五,关于口头遗嘱的失效问题。
《民法典》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关于口头遗嘱的日期问题。
虽然《民法典》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但在实务中也不能放任此问题于不顾,还是应该查明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只不过无须将日期问题作为遗嘱有效要件之一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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