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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口头遗嘱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交由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负担,如果主张的一方能够证明口头遗嘱存在,下一步才涉及审查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处理这类继承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主张存在口头遗嘱,另一方对此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在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其认可存在口头遗嘱。
关于这一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故在一方主张存在口头遗嘱,且该口头遗嘱对对方不利的情况下,对方是不能以默示的方式来否认该遗嘱存在的,如果其对口头遗嘱不认可,必须明确地表达出不认可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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