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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寻衅滋事罪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罪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抑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时需综合考量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二是客观行为表现,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且上述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要认定寻衅滋事罪,需从多方面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抑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例如,部分人酒后为彰显自身“威风”而随意殴打他人,其主观故意便属于逞强耍横。
2、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强调殴打行为的无正当理由,“情节恶劣”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等。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使他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任意损毁他人价值较高的财物。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像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主客观等方面来确定。
1、行为情节的认定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属于情节恶劣。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2、主体和客体方面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等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1、街头随意殴打行为
在街头巷尾,一些人因为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比如,两人在走路时不小心碰了一下,一方就立即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而且,如果这种殴打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就会构成犯罪。
2、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行为
在商场、超市、车站等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例如,一些人在商场内故意大声喧哗、破坏商品陈列,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引起群众恐慌。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行为
在一些学校周边或者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情况。比如,一些青少年向低年级学生强行索要零花钱,或者一些人在市场上强行低价购买商品,否则就进行威胁。这些行为如果达到了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和多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问题,比如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该如何处理等。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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