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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自2018年4月起,李某按甲公司要求挂名为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仅系甲公司的名义执行董事、名义总经理、名义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甲公司经营管理,不行使法人权利。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劳动合同关系均不归属甲公司。自2023年起,李某多次申请不再担任甲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总经理,但甲公司因实际控制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被监管、托管等原因,迟迟不能变更。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涤除李某在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劳动合同关系均不归属甲公司,从未参与甲公司经营管理,也不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原告李某作为甲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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