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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并非完全没有规定口头遗嘱的失效问题,而是留待于司法实践在具体个案中综合判断口头遗嘱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按口头遗嘱执行。在作相应的判断时,应注重对遗嘱人是否具有重新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客观条件的审查。在具备客观条件后,如果遗嘱人没有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则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二是如果遗嘱人在具备另立遗嘱的客观条件后重新订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此时,还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
(1)若口头遗嘱的内容与重新订立的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应以重新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2)若口头遗嘱的内容与重新订立的遗嘱的内容不相抵触,遗嘱人又未就口头遗嘱所涉及的事项另立遗嘱的,口头遗嘱也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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