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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4月,赵某伙同他人,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专门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将受害人被电信诈骗后放到指定地点的现金予以转移。赵某先后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3次,转移现金共计28.5万元,赵某获利1万余元。很快,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的行为并非个例,在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此类转移赃款的行为是重要一环,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电信诈骗犯罪链条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分工明确,有些人专门将电诈所得予以提取、窝藏、转移,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警惕的是,这类犯罪往往披着“轻松赚钱”的外衣,一些人受“低投入、高回报”诱惑,参与到转移赃款、“跑分”洗钱、代收代转资金等活动中,殊不知,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难以挽回,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只要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就可能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给他人,更不能因贪图蝇头小利,参与非法资金转移、取现、保管、窝藏等活动,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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