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2026-01-13 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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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各种形式,认为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构审核,保证遗嘱内容和形式合法性,且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民法典》公布施行以后,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之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所订立的公证遗嘱,时间上早于其最后立的遗嘱,在遗嘱人不方便或者无力再通过立公证遗嘱推翻前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实际上是违背了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愿。由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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