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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公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十二条,从死亡证明签发管理、遗体暂存和转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部门责任落实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下是具体内容:
1.死亡证明签发主体: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发。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证明。
2.死亡证明签发流程: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医师需亲自诊查、调查,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后填写,审核无误后加盖专用章。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
3.死亡证明管理:建立空白证明管理、发放等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信息互通,防范、惩处违规开具行为,推动电子化管理。
4.遗体暂存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临时停放遗体需要。已设置太平间的,原则上只提供暂存服务,参照遗体暂存区管理。
5.亡故患者遗体转运管理:患者在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应及时通知家属,开具证明并转运遗体至暂存区。工作人员应告知家属接运遗体方式,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传染病患者遗体按规定消毒处理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6.遗体暂存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台账,完善信息核对和遗体交接制度。公示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监督。遗体转出后做好场所消杀。
7.亡故患者遗体及时转出:遗体应立即转运至暂存区,严禁停放在其他场所。因纠纷滞留遗体的,妥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机关处置。遗体在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超24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转运至殡仪馆。特殊遗体由机构联系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存放。
8.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陈列、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等。严禁外包遗体暂存区,不得接收院外遗体,不得使用相关医疗车辆转运遗体,加强巡视管理,制止社会人员开展殡仪服务行为。
9.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诱导消费。机构应向家属发放告知单,提供举报电话,完善保护技术手段,加强重点区域巡视。
10.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机构管理,民政部门监督殡仪馆接运遗体,公安机关查处扰乱秩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等行为。
11.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线索查处,建立移送机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核查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2.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亡故患者相关服务流程的宣贯培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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