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以公证遗嘱缺少录音录像为由要求确认该遗嘱公证无效。
在早期的遗嘱、遗赠公证中,公证处极少进行录音录像,即便是在现在的遗嘱公证中,未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应当说,遗嘱公证中的录音录像只是为了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保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并非遗嘱公证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公证遗嘱违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保护遗嘱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般不宜以欠缺录音或录像形式直接认定遗嘱公证无效。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