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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主要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基本生存权而设置的,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必留份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仅指遗产中的一定份额,并不是指继承人中的某项具体的或者特定的遗产,对必留份以外的其他财产,被继承人仍有遗嘱处分的自由。
第二,必留份是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享有的权利,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
这类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并无特定的必留份权利,因而能否成为必留份权利人并不确定,只有在遗嘱生效、继承开始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条件的法定继承人才可以成为必留份权利人。
第三,必留份权利是不可侵害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即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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