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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怎么操作
修改公司章程绝非简单的“开会签字”,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第一步:内部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为其核心职权之一。《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步:外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决议通过并形成新的章程后,公司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经核准后,修改方告最终生效并对抗第三人。
二、股权变更导致章程修改,还需要股东会表决吗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作出特别规定,股权转让后相应修改章程的行为,本质是对股权变更事实的确认,而非新的决议事项,故无需股东会表决。这一规则避免了程序冗余,因股权转让已符合法定条件,再就章程记载修改表决属于重复行为。
司法实践中,仅因股权变更修改章程未表决的,法院认可其效力,但需提供股权转让的合法依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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