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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资格。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的人均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订立遗嘱。即使其订立了遗嘱,该遗嘱的效力也不会得到法律的积极评价,应作为无效遗嘱对待。《民法典》将自然人划分为三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既然只否定了前两类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那么就可以确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订立遗嘱的资格,才具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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