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规范对施工成果进行监督,有时难以发现和处理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恶意串通等民事行为。
2019年,凌一公司和博利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施工资料蒙混通过专项验收。其后,双方因机械停车设备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博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凌一公司支付剩余的停车设备价款。
审理中,博利公司称,凌一公司从其公司购买的机械停车位都是二手设备,仅仅是为了应付验收,没有配套合格证,也不能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从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之间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履行情况看,双方是为了应付验收,达到各自谋取经营利益的目的,共同商议以低价采购不能实际使用的停车设备,此举严重损害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安全利益,双方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博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例如本案,博利公司隐瞒机械停车系统不能使用的事实、欺骗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从而通过专项验收。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发现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于是做出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时,需注意兼顾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
一是双方在主观上有串通的明确恶意。凌一公司与博利公司在签约前就已经明确交易目的,完成该工程只是为了以最低成本蒙混验收,对工程质量没有要求,属于明显的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
二是双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仅停留在意思表示层面,实际履约过程中未曾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签约前的意思联络,不宜再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