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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违法的情形
违法情形促成违法转包或分包若居间人明知施工方无资质或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仍促成交易,居间合同无效。例如,居间人帮助无资质个人承接工程,或促成中标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此类行为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居间费不受法律保护。规避招投标程序对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若居间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招投标,如帮助施工方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或操纵招投标结果,居间合同因扰乱市场秩序而无效。串通投标或行贿若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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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31日

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违法的情形
施工合同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有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裁判要旨】案涉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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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0日

施工合同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有效。
建工合同纠纷
建工合同纠纷核心是先定效力→抓证据→分阶段维权→盯管辖与执行,以下是可直接套用的实操指南,覆盖常见争议与落地步骤。一、常见纠纷类型与裁判要点•合同效力: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等情形,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价款。•工程价款:结算优先按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导致价款争议,可参照签约时当地计价标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且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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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0日

建工合同纠纷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质保金返还条件达成
分包工程明明验收合格质保金为何要不回问题就出在合同那项被忽略的条款里案情简介2020年11月,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月,B公司作为承包人,与C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某工程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应于每月23日前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业主、监理方及B公司审核后,B公司于次月上旬按审定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双方同时约定,在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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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9日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质保金返还条件达成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索赔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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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7日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索赔
被挂靠公司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裁判要旨被挂靠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公司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被挂靠公司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在施工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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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6日

被挂靠公司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核心裁判观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术语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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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1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索引】《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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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6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关于工程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工程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的裁判观点实践中,对于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度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垫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垫资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仍应向承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但此项债权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性质,不应当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垫资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方面,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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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关于工程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的裁判观点
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诉讼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基于该权利的法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理上存在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法定优先权说等多种观点,三种观点的共同特点均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甚至抵押权,受法律特别保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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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索引】《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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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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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7日

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人民法院能否在调解书中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持肯定态度。例如,在最高院审理的《何正伟、孔佳林等民事再审案》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该案中,十建公司从东田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孔佳林作为东田三期科技孵化楼项目部负责人与十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东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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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2日

人民法院能否在调解书中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出具体造价数额如何认定造价
最高法民一庭: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出具体造价数额,但又都不申请鉴定的,应如何认定工程造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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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出具体造价数额如何认定造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合伙承接工程情况下工程款如何要?
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入库编号:2024-07-2-115-004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作承包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诉讼主体起诉条件民间借贷裁判要旨: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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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合伙承接工程情况下工程款如何要?
关于工程垫资本金与利息的司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工程垫资本金与利息的司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工程垫资纠纷案件时,应当结合垫资的特殊法律性质,对承包人主张垫资的本金和利息作出认定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实际履行(具体是指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当事人即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合同效力可以补正,双方对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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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关于工程垫资本金与利息的司法处理
最高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案例索引《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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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最高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建工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基本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B公司限期退出场地。B公司以A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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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

建工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
2021年12月,江苏某建工公司承接某项商品房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聊城某物资公司,聊城某物资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山东某商贸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将部分浴室柜货物上楼并安装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刘某,刘某又雇佣殷某提供劳务。2022年3月20日23时左右,殷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2023年9月,殷某近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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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
建设工程领域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涉及投资规模大、参与主体多、履约周期长,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每个环节都潜藏法律风险。《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为纠纷处理提供了核心依据。本文聚焦实务中高频争议点,梳理关键法律规则,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主体提供合规指引。一、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合法是权利保障的前提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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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建设工程领域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