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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律师尹忠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如何认定?
【律师提示】本文旨在进行法律知识科普与实务经验分享,内容基于公开法律原则及脱敏后的案例观察。每起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本文观点不构成针对您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在做出任何决策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分析。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是高频词,也是纠纷高发区。很多施工方和发包方对这些概念认识模糊,等到工程款被拖欠、合同被认定无效,才追悔莫及。本文结合荆州本地办案实践,为您厘清这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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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7日

荆州律师尹忠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如何认定?
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应如何维权
一、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应如何维权首先,全面固定并收集所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履约情况的证据;其次,根据情况选择协商、行政投诉、申请支付令、仲裁或诉讼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推进;最后,在诉讼中务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收集的证据包括:基础合同证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文件等,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施工事实证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材料采购发票、设备租赁合同、进场记录、隐蔽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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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6日

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应如何维权
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正文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这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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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1日

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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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8日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
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入库编号:2025-07-2-115-002参考案例裁判要旨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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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6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
“竣工后给付”成为拖欠货款理由,法院这样判!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分公司于2022年3月份签订《砖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九、结算方式及期限: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每月30日前支付上个月80%货款,付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剩余货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甲公司称,甲公司为乙分公司发货98100件,共计货款本金350613元。乙分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60000元,尚欠90613元未付。自2023年1月19日通过电话结算对账、催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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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2日

“竣工后给付”成为拖欠货款理由,法院这样判!
施工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1、在实际施工人不是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员工,承包人也未授权实际施工人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权限的情况下,即便实际施工人是项目负责人,也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在没有承包人授权的情况下就可以代表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并非以承包人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则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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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5日

施工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违法的情形
违法情形促成违法转包或分包若居间人明知施工方无资质或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仍促成交易,居间合同无效。例如,居间人帮助无资质个人承接工程,或促成中标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此类行为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居间费不受法律保护。规避招投标程序对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若居间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招投标,如帮助施工方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或操纵招投标结果,居间合同因扰乱市场秩序而无效。串通投标或行贿若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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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31日

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违法的情形
施工合同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有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裁判要旨】案涉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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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0日

施工合同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有效。
建工合同纠纷
建工合同纠纷核心是先定效力→抓证据→分阶段维权→盯管辖与执行,以下是可直接套用的实操指南,覆盖常见争议与落地步骤。一、常见纠纷类型与裁判要点•合同效力: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等情形,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价款。•工程价款:结算优先按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导致价款争议,可参照签约时当地计价标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且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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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0日

建工合同纠纷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质保金返还条件达成
分包工程明明验收合格质保金为何要不回问题就出在合同那项被忽略的条款里案情简介2020年11月,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月,B公司作为承包人,与C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某工程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应于每月23日前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业主、监理方及B公司审核后,B公司于次月上旬按审定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双方同时约定,在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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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9日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质保金返还条件达成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索赔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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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7日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索赔
被挂靠公司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裁判要旨被挂靠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公司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被挂靠公司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在施工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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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6日

被挂靠公司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核心裁判观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术语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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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1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索引】《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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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6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关于工程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工程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的裁判观点实践中,对于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度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垫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垫资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仍应向承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但此项债权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性质,不应当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垫资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方面,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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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关于工程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的裁判观点
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诉讼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基于该权利的法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理上存在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法定优先权说等多种观点,三种观点的共同特点均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甚至抵押权,受法律特别保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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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索引】《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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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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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7日

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人民法院能否在调解书中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持肯定态度。例如,在最高院审理的《何正伟、孔佳林等民事再审案》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该案中,十建公司从东田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孔佳林作为东田三期科技孵化楼项目部负责人与十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东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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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2日

人民法院能否在调解书中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