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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费用无固定总额,按必要开支+误工补偿核算,执行法定标准,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一、费用范围与标准(核心)
-交通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标准(如高铁二等座、普通公共交通),凭票据实报实销。
-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限额(如本地不报销,异地按同级标准)。
-就餐费:按机关事业单位伙食补贴(如50-100元/日),凭票或按标准计发。
-误工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24年约579元/日,计算:年平均工资÷12月÷21.75工作日)。
-提示:仅“必要费用”可报,超标准部分一般不支持。
二、承担与垫付规则
-民事案件: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法院先行垫付。
-刑事案件:一般由司法机关承担,证人可按规定申请补助。
-操作要点: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时,会要求申请人预缴费用,庭审后按实际支出结算,多退少补。
三、常见金额参考(单人单日)
-本地出庭:交通费20-100元+就餐50-100元+误工费约579元≈650-780元。
-异地短途(如邻市):交通200-500元+住宿200-400元+就餐100-200元+误工费579元≈1080-1680元。
-异地长途:交通500-2000元+住宿300-500元+就餐100-200元+误工费579元≈1480-3280元。
四、实操提示
-保留票据:交通、住宿、餐饮发票务必留存,作为报销凭证。
-误工证明: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无固定收入按标准核算。
-费用核定:法院会综合路程、时长、职业等因素合理核定,避免不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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