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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万,虚开税款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若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则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若犯罪分子有补缴税款、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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