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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普法(刑法第七章,第368-381条)
该类犯罪保护国防利益(防务能力、军事设施、兵役制度、军队声誉等),覆盖平时与战时,以下为核心要点、罪名速览与合规边界。
一、核心特征(定罪关键)
1.客体:国家国防利益,含军事设施、军队战斗力、国防动员秩序等。
2.主体:多为一般主体(≥16周岁);少数特殊主体(如预备役人员、单位)。
3.主观:多数故意;仅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等少数为过失。
4.客观:平时/战时均可构罪,战时从重;行为含作为(破坏、冒充)与不作为(拒征召)。
二、高频罪名速览(含刑法条款、量刑与边界)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行为:暴力/威胁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边界:与妨害公务罪区别→对象为军人,非一般国家机关人员。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行为:故意破坏军用装备、设施、通信系统。
-量刑:一般→3年以下;重要装备/设施→3-10年;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至死刑;过失致严重后果→3年以下,特别严重→3-7年;战时从重。
-边界:含过失犯罪,战时加重;如挖断军用光缆、损坏雷达等。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行为: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财物、荣誉、职务等。
-量刑: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
-边界:与招摇撞骗罪区别→冒充军人,侵害军队声誉,处罚更严。
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第375条)
-行为:非法生产/买卖军服、标识等,情节严重(数量大、获利多)。
-量刑:3年以下,并处/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双罚。
-边界:含仿制、销售假军服,情节严重才入罪。
5.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行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
-量刑:一般→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
-边界:仅限战时,平时造谣不构罪。
6.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主体:预备役人员。
-行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边界:仅限战时+预备役人员,平时不构罪。
三、合规边界与避坑要点
1.战时从重:多数罪名战时量刑更严(如破坏军事设施罪)。
2.单位犯罪双罚: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罚单位+直接责任人。
3.区分此罪与彼罪:阻碍军人职务vs妨害公务(对象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vs普通招摇撞骗(身份不同)。
4.过失入罪限制:仅少数罪名含过失(如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需造成严重后果。
四、风险应对与维权建议
1.遭遇侵害:如发现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诈骗,立即报警,固定证据(照片、视频、证人),协助调查。
2.涉嫌犯罪:尽快委托律师,提交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材料,争取不起诉/缓刑/从轻;战时犯罪更需重视合规辩护。
五、典型案例提示
-破坏军事通信:施工挖断军用光缆,造成通信中断,按破坏军事通信罪,战时从重。
-冒充军人诈骗:伪造军官证骗钱骗色,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比普通诈骗处罚更重。
-非法买卖军服:批量生产销售假军服获利,情节严重入罪,单位犯罪双罚。
六、总结
该类犯罪战时从严、军人相关从重,保护国防核心利益。个人/单位需遵守国防法规,不阻碍军事行动、不破坏军事设施、不冒充军人、不逃避国防义务,避免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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