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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该条并未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通过该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适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律赋予遗嘱执行人以遗产管理人的地位,遗嘱执行人除了履行遗嘱指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被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指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充分信赖之人,由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所以,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本条明确规定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这是法律尊重被继承人对被指定者的信赖、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财产意愿的结果,同时,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在性质和内容上具有一致性,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身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如此安排,简化了遗产管理人确定的程序,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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