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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考虑是:
(1)由继承人协商,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有利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使遗产管理人能够以较高的注意维护遗产的价值。
(2)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般由继承人实际管领、控制,继承人了解遗产的状况以及遗产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有利于有效、便捷地管理遗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最近的亲情关系和信任关系,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是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义务的延伸,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
(4)现实生活中,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分割遗产等身后事宜,继承人都会推选出“主事之人”,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符合此惯常做法。
所谓“推选”,是指继承人之间的推荐、选举,即全体继承人经协商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2]因此,本条所指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不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全体继承人之间推选遗产管理人的规则,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全体一致同意,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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