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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定罪量刑要点
刑事与执行律师赵凌锋暂时认为
一、罪名与法定刑
-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刑罚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幅度追究刑责。
-竞合处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定罪标准
-三要件:须同时具备(1)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客观上为其提供上述帮助行为;(3)达到“情节严重”。
-“明知”的认定:综合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规避监管、非法获利等因素判断;对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明知”(有相反证据除外):
-非法提供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软件,或批量账号、批量短信/语音验证平台等;
-因涉诈等异常被银行/运营商/互联网平台限制、暂停服务后仍实施相关行为;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情节严重”的典型量化情形(满足其一即可,且需结合全案证据):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3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对上述以“流入资金”认定“情节严重”的,应先行查证其中是否包含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防止客观归罪。
-与关联犯罪的区分: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区分,应综合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帮助类型与方式,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如诈骗)共犯区分:如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三、量刑标准与从宽从严政策
-基准量刑:构成帮信罪,依法在三年以下幅度内裁量,并处罚金;具体结合作用地位、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确定刑罚。
-从严情形(示例):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实施,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提供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的技术/软件/设备,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二年内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五年内被判有罪/相对不起诉等,依法从严惩处。
-从宽情形(示例):被诱骗参与、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并起重要作用的,依法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罚。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校学生参照从宽。
-综合治理与附加措施:对情节轻微的可不追刑责,依法行刑衔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被判刑者,法院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宣告缓刑者,可依法宣告禁止令(如限制特定活动、区域、接触特定人员)。
四、涉“两卡”与支付结算的竞合处理要点
-行为交叉:提供支付结算型帮助与通过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赃款在外观上可能交叉,需从明知内容与程度、行为是否隶属上游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区分。
-规则要点:
-仅提供银行卡等供他人接收被害人资金,通常属于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帮助;
-若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上述操作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通常评价为掩隐罪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两罪竞合时,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从一重处”原则处理:掩隐罪法定刑重于帮信罪,通常优先适用掩隐罪(其情节严重可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只是借卡走流水”“不知情”不当然免责:是否“明知”会结合异常性、规避监管、获利情况等客观表现综合认定。
-“卡农/卡商”风险高:收购、组织、招募、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尤其是事先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的,可能按上游犯罪共犯追责。
-“刷单跑分”属高风险:实质多为支付结算型帮助或为转移赃款提供通道,易触及帮信罪或掩隐罪。
-合规底线: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互联网账号,不要参与“跑分”或不明资金流转;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提示:以上为一般规则与政策要点,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细节由司法机关综合认定,如涉具体法律风险,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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