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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核心:普通时效3年,最长保护20年,依据《民法典》第188条。
一、普通诉讼时效(3年)
-起算:自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房产被擅自过户、侵占、处分)。
-适用:继承权被侵犯、份额被侵占、房产被擅自处分等侵权/给付类纠纷。
-后果:超3年起诉,对方提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你的胜诉权(仍可立案,但难胜诉)。
-可中断/中止: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起诉/仲裁,时效重新起算;最后6个月遇不可抗力等障碍,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二、最长保护时效(20年)
-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
-适用:无论是否知情,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不得再起诉主张继承权利。
-关键:3年与20年并行,以先到者为准。例:被继承人2006.1.31去世,2026.1.31满20年,即便刚发现侵权,也已过最长时效。
三、特殊情形:不受时效限制
-仅请求确认继承权/共有权,不涉及侵权、给付,一般不受时效限制。
-遗产未分割、未放弃继承,房产视为继承人共同共有,请求分割共有房产(物权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实务要点(避坑)
1.起算点不是“死亡日”,而是知道侵权日;但最长20年从死亡日算,是绝对红线。
2.发现房产被过户、侵占、出售,立即取证并在3年内起诉,同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聊天、函件、录音),用于中断时效。
3.继承开始已超18年、未满20年才知情,必须在剩余期限内起诉,超20年一律不保护。
4.仅要求“确认我是继承人、房产为共有”,通常不受时效约束;但涉及要房、要钱、过户等给付,仍受3年/2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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