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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句话定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通俗说:从银行低息贷款,转手高息贷给别人赚差价,达到标准就坐牢。
一、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主观:贷款前已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贷款后因闲置才转贷,通常不构罪)。
2.客观:
-套取信贷资金:虚构用途、提供虚假材料,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高利转贷:转贷利率高于自己的贷款成本(无需达到“高利贷”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见下文立案标准)。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金,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按个人标准处罚。
4.客体: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秩序。
二、立案与量刑
-立案标准(二选一):
-违法所得≥10万元(个人/单位);
-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行政处罚≥2次,又高利转贷的。
-量刑: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数额巨大:3-7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三、常见踩坑场景
1.以“经营周转”为名贷款,到手后立即高息转借他人赚利差;
2.企业贷款后,将资金以“过桥贷”“委托理财”名义高息放出;
3.个人用房产抵押低息贷款,再以“民间借贷”高息贷出;
4.套取消费贷、经营贷后,以“投资”为名固定高息转借,不参与经营、不担风险。
四、关键区分与避坑
1.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用自有资金放贷,不涉及本罪;用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息转贷,才可能构罪。
2.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本罪:核心是转贷牟利,需有高利转贷行为与数额标准;
-骗取贷款罪:核心是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无需转贷或牟利目的;
-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
3.常见误区:
-认为“略高一点利息没事”:只要转贷利率高于贷款成本,且违法所得达标,就可能构罪;
-认为“事后归还就没事”:一旦违法所得达标,犯罪已成立,退赃可从轻但不影响定性。
五、避坑建议
1.贷款用途真实: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虚构用途套取资金;
2.闲置资金谨慎处理:贷款后闲置的,优先提前还款或用于约定用途,不随意转借;
3.转借利率合规:若确需转借,利率不高于自身贷款成本,且不形成固定“利差”牟利;
4.保留证据:留存贷款合同、用途证明、资金流水,证明无转贷牟利目的。
一句话警示:银行的钱不是用来“倒贷赚差价”的,看似稳赚的利差,可能是刑事犯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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