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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争议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而且纠纷的解决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
为了有效提供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针对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分别增加了二级、三级案由,即“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406.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将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的解决程序纳入“非讼程序案件”。
在对遗产管理人确定产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指定遗产管理人。关于其程序适用,因《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并未规定兜底条款。所涉争议是否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有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以解决程序配套问题。
在此之前,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比如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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